發薪日未給薪、事後補發 最高罰百萬
為統一縣市政府勞政單位開罰見解、避免進入訴願後被推翻,勞動部15日表示,只要雇主未能在原本約定發薪日給付薪資,就等於違反勞基法「未全額給付工資」規定,即便雇主在地方勞政單位裁罰後才補發薪資,仍屬違反相關規定,最高可依法開罰100萬元。
另勞動部提醒,雇主依法應定期給付薪資,這意涵包括「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」,若雇主與勞工約定每45天給付一次、或每二個月給付一次等規定,都違反《勞基法》規定,依法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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